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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瑟维斯进出口有限公司
联系人:赵莹莹 女士 (进口顾问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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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25-8675007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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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化妆品进口报关公司|化妆品代理清关 |
进口联系人:赵莹莹女士 座机联络:025-86750073 联系电话:15301598061
QQ:2236652101 邮箱:verna1122@yahoo.cn 网站:http://vernaying.b2b.youboy.com/ 地址: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(天盛好庭酒店)1203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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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
一、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范围
1、所有进出口化妆品。
2、境内分装化妆品,海关罚没的进口化妆品。
3、免税化妆品、国际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化妆品。其标签审核由国家局统一协调。
二、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审核资料
1.《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》。
2.生产商或经销商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。
3.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份。
4.产品成分表。
5.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。
6.进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:经公正的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。
出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: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。
7.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。
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,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。
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: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有中文标签的销售包装,如为裸体包装产品,须是反映产品外观、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。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,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、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。
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: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、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,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(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),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。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终审的材料中。
三、申请书填写说明
申请书须电脑填写。
1.申请书的填写。
1.1 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编制填写。
1.2 申请单位的中英文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、电话、传真、
电子邮件应真实无误,方便联系。
1.3 产品品牌及名称:
中文:进口产品品牌可用译名;出口产品如没有中文可以省略。
名称应符合国家、行业、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,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、简明、易懂的产品名称。
英文:应与销售包装一致。
产品品牌及名称均相同的化妆品,应同时注明产品具体特征或代
号,如兰蔻眉笔(棕色)、玉兰油丝柔胭脂(70)。
1.4 包装规格及材料:
包装规格:指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。套装化妆品,应分别标出
内装物的数量及规格。
包装材料:销售包装及容器的材质,如:纸盒/玻璃瓶、纸盒/塑料瓶(袋)、玻璃瓶、塑料瓶(袋)等。使用压力容器等危险包装的化妆品,需特别注明。
1.5 原产国或地区,进口国或地区:
原产国指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国名;地区指香港、澳门、台湾。
进口国指出口化妆品销往国;地区指香港、澳门、台湾。此处最多可注明5个主要的国家或地区。
1.6 备注
用于合并申请的产品。获得申请书编号后,填写“与申请书编号
************合并申请”。
1.7 申请单位保证:申请单位代表签名、单位盖章及日期不能缺
漏。
1.8 受理人、日期:受理机构填写。
四、样品
提供未启封、有合格最终销售包装的样品5份。对于眉笔等净含量小的化妆品的样品数量,以满足检验需要为准。对于200毫升或200克以上包装的化妆品可提供3份样品。
五、收费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》的通知(发改价格[2003]2357号),交纳化妆品标签登记;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。
通知申请人按《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》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,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,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、通信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电话,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。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。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发票。
六、期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(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,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)。
检验时间为28个工作日,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,以上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。
七、领取行政许可决定
申请人凭《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》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,并填写《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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